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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66年我们县城新建百货公司时需要我家房地基,先并未跟我协商由原居委会主任通知我搬离原居。指定暂住别人家几个月,后由居委会主任通知我搬进新居。新居是63.7平米,但原居是三个门面加住房共88.98平米,而且现住房小而有的地方发生倾斜开裂急需要改建,而我原住房都是青砖质量好又有楼板,新旧两居相似对比之下质地面积相差很大,为此本人曾多次找百货公司领导书面口头反映但他们互相推诿,迟迟不予解决。按正策我的住房通过“土改”“私改”一没有私改,二没有没收,三没有收租,应属于我的私有才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该给我合理的补差对不对。我家从1983年到1986年几年间都有上告状子,但有关部门都是互相推诿或等消息之类的话,到现在都没有觖决问题。请问我的房子还要得回来吗?要怎么样才能把我的房子要回来。

房产纠纷
2009-11-29 17:22: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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