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5日下午18是左右,有三名男子到我厂区殴打某车间领导。打了十分钟左右,厂内人员闻讯赶来,三名男子逃离现场。经查是厂内职工勾结社会人员所为,其中一名男子被认出是哪里人,叫什么。这三名男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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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他们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构成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根据被害人伤情(轻伤以上)依法应当承担违法责任。及时报案,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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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更确切,寻衅滋事也有可能,但危害公共安全不太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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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构成轻伤,就可以追究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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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造成的影响较坏,对人身也造成损害,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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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