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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2007年10月8日本人上班途中出了事故,认定为10级伤残。2008年6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知道可以拿工伤补助金,单位在我离开的时候也没赔付,就这样到今年9月我才知道可以让单位赔付,但单位以过了一年的诉讼有效期理由不予赔付,请问我还可以拿到这笔钱吗?我们单位是武进区的,而我是常州天宁区的,我该这样维护我的权利。谢谢

劳动纠纷
2009-11-29 13:36:4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单位的说法是正确的,现在你只能与单位协商,让单位适当补偿。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七条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方面的规定,即“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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