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5日下午6点多,本人携同男朋友前往位于北方市场后面的“怡景名苑售楼处”,看房后想买下某房源,并交付了2000元定金,签订了《商品房订房协议书》(一式两份),约定12月26日交付余款。但在签订后(签名并按了手印后),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售楼人员单方面更改了余款的数额,我在拿到《协议》后并未被告知有更改。12月26日,发现《协议》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有更改内容后,本人要求退还定金,但售楼人员拒不支付~!!
请问,我现在应该采取那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我的定金能要回来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