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物业公司,2009年8月份跟江西省南昌市一当地人协议合伙在南昌设立分公司,他用他的人际关系找市场,我们出资金及管理,承诺分公司所有利润分给他30%;协商好之后我们开始在南昌筹办项关事项,并投入部分人力财力,在十月中旬时拿到了两份保安服务合同,合同注明两个项目分别是2009年11月18日和11月30进驻116人和30人,当我们把员工招聘并培训完毕之后,到了现场发现根本没这回事;在这三个月当中我们6个人都在为这个项目奔波,并花掉5万多元(一大部分是消费掉的),这个合伙人本人在我们手中只拿了4000多元,我们现在手中只有这两份假合同,闵行分局经侦科说这无法立案,南昌当地也不管,说是上海的公司由上海管。现在我们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