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我家96年购得农村蔬菜大队的集体仓库一座,砖木结构,始建于60,70 年代,土地面积27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125M2,整修后,用作住房,使用至今,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现在由于城市扩建,09年10月市政府以市改重点工程的 名义征收,置换的 土地却只有130平方米,房屋赔偿了 6万左右,新房还要我们自己做,而同地段的 商品房卖2000多1 平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中等价交换,或等值交换的原则。这样的赔偿明显有失公允,很不合理,但当时迫于法院的 强制拆迁公告,于国土局签了拆迁协议。
请问我可以要求当地政府重新评估或 赔偿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