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因生大病治疗好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现在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经济赔偿金和医疗补助金的两项补偿,在公司发来的协议书上,两项补偿金的基数与我认为的基数有较大的差距,我想请问,基数的计算应该遵循什么规则,另外医疗补偿金的公司提出的是6个的月工资,但是,我查了国务院劳动部1994年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里面规定是最低标准是6个月,重病或绝症的增加50%或100%,我得的是癌症,至少应该按重病算,也就是有9个月的月工资。但我也同时查到了2001年上海市通过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里面的相关条例只规定“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请问这两项法律究竟该以哪个为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