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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9月19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09年9月19日至09年12月31日为试用期,正式期为两年,时间是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于2009年9月19日至9月29日送我去北京参加了培训,现在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要求我赔偿因辞职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理由是公司培训了我,但我尚未为公司效力,而且辞职了,对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占去了10个免费培训名额中的一个(我们是一个加盟的教育机构)。我拒赔的理由是:1.我现在是试用期,无需承担因培训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合同本身不合法,试用期应该只有二个月的,而且试用期应包括在约定的两年内的,我们签的合同上明确写明此和合同有效期为24个月,自2010年1月1号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严格说来我的合同还没生效,请问这样的合同对我有约束力吗?3.公司成立至今没为员工买过任何保险。急盼回音!谢谢!

合同纠纷
2009-11-27 11: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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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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