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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中,被拆迁的房屋和院子内的土地,有相关的土地补偿标准吗?

房产纠纷
2008-12-26 15:16:4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
    现将有关规定提供给你,你的问题可迎刃而解。
    第二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应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对拆迁中寻衅滋事,阻挠拆迁,影响社会秩序的,由公安等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棚户区拆迁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对在棚户区拆迁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照《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在棚户区拆迁中,其他政府规章、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管理程序可参照本办法办理;具体补偿安置标准由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25日起施行。
    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立新
  • 看地方政策
  • 按市场评估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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