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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首先感谢您的帮助!:) 事情是这样的,我于2000年7月大学毕业后进入上海一家二级医院上班(住院医师),于2002年6月,向单位人事科提交辞职信后离职,离职后未和医院办理相关手续,单位也未开退工单给我,目前,公积金还在原单位扣留(离职后再未帮我交,里面有3000元),现在我想要回我的公积金,但医院让我赔1.5万元。 医院这两年换了3个院长,进单位时与单位签过聘用合同,我认为有意义的条款有如下几条:1 任何一方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按有关程序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2 本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按规定移交或应付各种财物,均应在15天内交代清。若逾期,应交一方须向另一方支付滞纳金每天10%费用》3 聘用合同中未及事项按《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执行。单位有一条规定,提前与医院解约的每年向医院赔一万,但我未找见任何合同条款,不知是否就是所说的相关程序?(以前未满五年辞职的,赔款5000到15000元不等,是可议价的),由于我目前经济状况不佳,这笔钱对我来说很困难,所以我想少赔一些或不赔,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我想问如果医院真有此赔款条款(我未签的),我必须履行吗?如果我没钱赔,他们扣留我的公积金是否合法? 医院未给我开退工单,我是否还是医院的职工?我还能要求上岗吗?[em00]

劳动纠纷
2004-12-07 06: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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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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