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重庆的新牌坊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在已经过了3 个多月了,开发商都没有办理好房产证,我们问他们怎么没有办好!他们就忽悠我们,现在我去房交所查了,连整栋的《大证》都没有下,更加不要说小证了。在去找开发商他们就说按合同执行吧!合同上面没有写赔付标准,我们现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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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因此,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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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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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按房款总额同期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最好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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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议带上合同当面咨询律师,帮助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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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当面咨询,以便了解详情后给予严谨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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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