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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与公司已经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要求离职后两年内不准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领域工作,但合同上没有写在这两年内给予我经济补偿费;如果违反了还要交5万元的违约金,而且这份合同在我离职时给收了回去。 合同中的最后写有一条:本人慎重声明:我已全部理解本条例的全部内容,认为属于公司员工应当承担的义务,并将遵守本条例的全部规定,并保证不在任何时间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这份合同如果打起官司会有效吗? 谢谢!

公司企业
2009-11-25 15: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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