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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房地产开发商在2007年签定了购房合同,由于开发商迟延交房7个月,又签定了补偿协议(开发商补偿我7个月的房租款,共1400.00元,在房款交齐后给我),在2008年8月份开发商进行了住房贷款,由于我个人原因,我的贷款在2009年11月初才办完,开发商以此为借口,柜不给我补偿,请问,我的问题是否适合用《合同法》3条、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8条、10条。

房产纠纷
2009-11-25 11:35: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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