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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向银行借款20万,借款期限从2002年12月至2003年12月,合同编号为2002-123;后无力偿还,遂和银行协商重新贷款20万以偿还旧贷,重新签署借款合同,期限从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合同编号为2003-123;之后朋友一直没偿还,银行这几年来在报纸上打公告,催告的都是2002-123合同,问我朋友所欠债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还钱? 银行为什么催告的都是2002年合同,是由于银行自身的疏忽?还是行业惯例?

证券投资
2009-11-24 22:08: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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