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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教师,在下午下班时,途经操场时被正在踢足球的学生击中头部,导致“环枢椎半脱位,及严重的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学校操场设置不合理,操场是教师下班回家必经之路。我先起诉民事赔偿,一审、二审均认为学校占5分责任,学生占3分,组织的教师占2分。在此期间我又起诉并申请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评残六级。而后又起诉了后续治疗费用,经一审按上述比例分配,但到二审时法院以工伤认定没有仲裁为由,发回重审。因教师是事业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去劳动和保障局仲裁,劳动局以事业单位不在管辖权为由发个通知,说是人事争议,而不是劳动争议,为此法院又裁定为驳回诉讼请求,按工伤执行。并没有提侵权一事,但本人在审理时对教师撤诉。请问:1、在起诉时,我还申请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七级,我有工伤认定在一个案件里还能起诉侵权吗?2、本校学生是用人单位的以外的第三人吗?3、怎么上诉才合理?非常感谢,上诉期十天,特急。

劳动纠纷
2009-11-24 09: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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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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