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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受保险代理人欺骗,在一保险公司投保。所有手续,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都是保险代理人签的或填写的。两年后我女儿发现自己保险账户的57000元保险费只剩3000元,其余的都让保险代理人私自领走(保险合同始终被保险代理人控制,我女儿多次要保险代理人不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又是保险代理人的笔体,所以她能将钱取走)。我女儿发现后,为防止保险代理人将剩余的3000余元都盗走,就补发了保险合同,并补办了更改签名的手续。办理手续时因我女儿对保险代理人窃取保费的行为十分生气,情绪激动,对保险公司事先印好格式的《更改签名申请表》并未详细审看,并未发现上面印有“本人声明:原投保书及健康告知书上所填写的资料均真实有效”的字样。之后,我女儿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退还57000元的保费,并赔偿利息。法院根据《更改签名申请表》上印刷的“本人声明:原投保书及健康告知书上所填写的资料均真实有效”的字样,判决保险合同有效,驳回我女儿要求保险公司退还57000元保费及其利息的诉求。不知法院判的是否正确,我们是否应该上诉。请律师指点迷津。谢谢。

保险纠纷
2009-11-24 18:36: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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