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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企业在改制造过程中,将原**化工厂的一个车间从母体厂分离出来,成立新的股份公司__**化工责任有限公司。企业在这个车间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让这个车间的员工以买断入股的形式到新厂工作。一年后才发放每名员工一张没有本人签字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员工出资入股的证明。2004年,吉化公司效益好转,员工进行工资调整时,**员工工资也同时进行了调整。同年,公司决定收回**公司的各股,将**公司改制为**化工厂。此时,**公司经营状况已经开始好转,员工们在开了若干年生活费后,好容易看到工厂经营形势的好转。员工普遍不同意退股。工厂领导在多方做工作未果的情况下,给**全体管理人员开了动员会,会上当时的经理任怀居向大家承诺:除取消管理人员的书报费外,职工各种待遇不变,且员工的收入会随着工厂效益的好转有所增加。员工这才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同意出让股份,但当时有一人(赵**)还是坚决不同意,并执意不退股。2005年1月,工厂提出原**员工与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此,原**化工厂的集体所有制固定工就变为了劳务工。变为劳务工后职工们的相关利益和福利待遇受到了重大的损害。

公司企业
2009-11-21 19: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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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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