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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10月13日来公司工作的,迄今为止公司都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任何保险。我问过几次,公司都说正在协商此事。今天公司要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中有一个补充协议是这样写的: 补充协议 1、甲乙双方约定,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已发生雇佣关系期间的工资及各项待遇经双方协商,乙方已经认可、接受。乙方承诺今后不再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甲方索要任何待遇及赔偿。 2、因甲方生产(工作)情况发生变化或乙方不能胜任岗 位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3、因紧急情况和特殊任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尽量给予安排补休串休,不能补休串休的支付加班费。生产一线员工加班以900元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工作日按150%计算,休息日、节假日按200%计算;后勤人员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给付;管理人员没有加班费。 公司说明在合同签订日期前的保险不予补偿,如果同意就签合同,不同意就立马走人。我想问的是如果签了,以后就不能索要补偿了吗?如果不签,我应该向公司提出哪些补偿?谢谢!

合同纠纷
2009-11-20 13:47:5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本案用人单位作法违法,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已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本案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劳动者而非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和2倍工资差额;若用人单位要劳动者走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2倍赔偿金。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这份合同即便不签,依据劳动合同法,你与公司已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目前的这份合同显然是违法的,即便签订了,违法条款也属于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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