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的合同到2008年9月1日到期,后单位在2008年11月12日给了我合同书,合同书上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8年9月1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止.这种情况下.9月1日到11月12日期间我还能得到赔偿吗?是不是我签了这份合同,就表示他们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其中有这么几条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丙方造成1000元及以上重大损害的:但干我们这一行的一不小心按错一个零就有可能是上千上万元的差错啊!虽然也有办法追回那笔钱,我想请问一下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就符合了他的这第三条规定?(七)是他添加了这么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一年内不能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但以前的同事大家都是没通过明年可以继续补考的.而我他跟我约定这么一条符合劳动合同法吗?还有这么一种情况就是我们这有可能在12月份的时候被撤消搬到另一个地方去开起来,这种情况下他可以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