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因药物过敏致死,医院有重大过错,将过敏反应看作是正常反应,不采取任何抗过敏措施,发作后抢救无效死亡。
我弟弟今年33周岁。城镇户口,弟妹无工作,有一个3周岁的小孩。父母都在,父亲有退休工资,母亲无收入。我父母共有三个子女。我省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45元,人均消费性支出7519元。
请问,在医院负全责的情况下,依民法通则,我们家属该如何提出索赔?特别是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这两个项目,请祥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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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由于医院的过错导致你弟弟的死亡,医院的行为已够成对你弟弟人身权的侵害.你可以医院侵权为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失.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计算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需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爱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而定。
你也可以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依据鉴定结论,请求医院给予赔偿。但这两种途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如还有疑问可与我一对一咨询,或直接致电与我,如问题明确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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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委托律师,然后再谈具体细节。如果需要咨询或者委托可以电话联系我,哈尔滨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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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扶养人生活费=7519元×15年÷2差不多,具体还要根据你弟妹、母亲实际情况。
2.精神抚慰金则要根据责任大小、当地经济水平、医院赔付能力等情况由法官酌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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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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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