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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们公司裁员,我是2003年12月进的公司,但现在我合同期满后,公司不跟我继续签劳动合同。但公司给我的经济补偿是按 2008新劳动法规定 工龄从2008年一月一日开始算,只补偿一个月的工资。那我以前的工龄都不算了。 但新劳动法规定是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企业
2008-12-24 20:17:3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里“当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规定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因为以前只有国营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有补偿,其他企业是不给补偿的,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
    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
    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
    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
    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
    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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