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们公司裁员,我是2003年12月进的公司,但现在我合同期满后,公司不跟我继续签劳动合同。但公司给我的经济补偿是按 2008新劳动法规定 工龄从2008年一月一日开始算,只补偿一个月的工资。那我以前的工龄都不算了。
但新劳动法规定是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