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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甲方)与一个天津的厂家签订的合同当中有一条为“甲方每月需求量为60吨左右”,没有约定没有达到该如何处理,另外合同中写明了本次需要采购的数量,单价和总价,并约定了厂家开具增值税发票。现在情况是我们实际每月用不这个量,而且第一次合作中觉得厂家配合度很低很小气,所以即使有采购计划也不想再同他合作了,现在对方以我们月采购量没有达到这个量为由,不提供增值税票了。之前厂家说价格低所以之前要我们保证每月有这个量,否则就涨价,我当时没怎么在意这一条款,觉得他只是虚张声势,因为就产品而言,他的价格比我们原供货商要高很多,只是距离原因,运费低所以总价才比原供货商便宜点,所以觉得他肯定是有很多利润的,就算我每月用不了这个量,下次找他供货他也会按这个价格给我,没想到他会不给开票,说只要这个月达到这个量了才给我们开票,合同里并没有这个说法,之前谈话中也没提到这个,我想请问您,这种情况算我们违约吗?我们按理能讨要这个发票吗?请详细解答,谢谢

合同纠纷
2009-11-19 14:45:5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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