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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 2004年11月30日下午4时许,我在**师范大学门前接到一男一女两名顾客,打车去烈士塔,刚起车500米左右经过双兴阁饭店时,那男顾客忽然说停一下,我们进去饭店说点事,然后一男一女走进饭店,进去15分钟左右还没回来,我便起车要走,发现后坐有一黑色胶袋于是我拿起胶袋走入饭店见此2人正与一男一女两饭店人员说话,我把胶袋还给他后问:哥们还走不走,那男同志不由分说便把我打倒在地,殴打时间15分钟左右,此期间饭店人员既未阻拦也没有报警,最终照成我鼻骨骨折,上主门牙2颗被打断,身体多处淤伤。 事后以报案,派出所未给任何答复。 此情况是否可以起诉该饭店。该饭店是否有责任。

刑事行政
2004-12-06 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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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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