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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5号,我在乡镇驻地转租租赁了一县属单位【乙】的后院,为期5年,该院有房子5间,占地约400平米,由于我资金困难暂交半年房租给原租赁户【甲】,过后乙方找到我说甲方无权 向外租赁该房,并说我租赁该房可以,但房租要给乙方,不能给 甲方。乙方以甲方不能向外转租为由要解除和甲方的合同,未果 以后甲方向乙方交房租,乙方怎么也不收,无奈我和甲方商议 由我按照我向甲方缴纳的租赁费转交乙方。07年10月08年10月都 是由我向乙方缴纳房租。 09年10月乙方告诉我甲方合同到期此房不对外租赁了。但我向乙方缴纳的房租是11月底,所以告诉我11月底搬出,但我与甲方的合同是2012年4月15号到期,今天镇政府来人叫我12月初搬出说 是镇委书记找了乙方领导,镇委要开发这个小院,要盖楼。 我不知道怎么办,我和甲方的合同还有效吗?乙方卖出或租赁 此处是不是我有优先权? 问题补充: 据说此院是镇政府划拨给乙方的土地,现在要收回后院。

合同纠纷
2010-01-27 21: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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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租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您与承租人甲方签订的转租合同由出租人不知情到后来出租人乙方知情的过程是一个出租人乙方从不同意转租到同意转租的过程,然该转租的时间只能是从07年10月到09年10月,当甲乙之间的合同到期后,即意味着转租行为结束,而从09年10月到12底之间应视为您与乙方以口头签订的租赁合同,依据合同法,口头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一说,至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个人认为也不适用本案,因为该原则的适用的前提是在租赁期内,出租人欲出售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你与甲方的合同有效,但,不能约束乙方,所以,你只能要求乙方给付违约金或合同损失。你是否具有优先权是一件 很难的事。
  • 你好,对你提出的问题依法答复如下:1.你与乙方签订的与2012年4月15号到期合同有效,但是并不是一切有效合同不能解除,乙方和你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按照合同支付给你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你因为另找地方的损失。2.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乙方卖出或租赁,你要有优先购买或租赁权,而且在同等条件下你应当优先拥有以上权利。这一点是不用质疑的。3.鉴于目前情况,要求乙方再履行合同可能不太现实,因此现在关键是要乙方承担损失和保证你的优先购买或租赁权 。就此纠纷首先应当充分和对方协商(协商可以找我们律师参与,你可能抓不住调解重点和相应法律后果),协商是很好的解决方式,实在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对方。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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