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租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您与承租人甲方签订的转租合同由出租人不知情到后来出租人乙方知情的过程是一个出租人乙方从不同意转租到同意转租的过程,然该转租的时间只能是从07年10月到09年10月,当甲乙之间的合同到期后,即意味着转租行为结束,而从09年10月到12底之间应视为您与乙方以口头签订的租赁合同,依据合同法,口头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一说,至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个人认为也不适用本案,因为该原则的适用的前提是在租赁期内,出租人欲出售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