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某公司签了份《设备租赁与产品回收》合同,也就是《租赁+承揽》合同,租赁对方的设备,对方还提供原材料,我加工,对方回收。
现在才发现对方超出经营范围,对方《设备产品说明书》上的性能与设备不符。对方还保障我一个球的纯利润是0.025元/个,一个球重量是10克,是不是间接的告诉我一吨的纯利润是2500元/吨,
可是我刚做才发现纯利润达不到2500元/吨?
对方还使用如下宣传资料中的文字:
“他的产品打入了欧美、东南亚等国际市场、
授权使用他的商标、专利申请、严格执行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大型多功能综合性企业、”
而且还隐瞒了他提供的原材料价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