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4月份发生工伤,已鉴定为十级伤残,受伤前单位没有帮买工伤保险。我的劳动合同于今年底到期。请问合同到期
解除时,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是以以下什么时段的本人工资为准:
1.受伤前上一年度的本人月平均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3.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
因为单位在我受伤前没有帮买工伤保险,如果单位以本人养老的缴费工资为标准作为补偿基数,那么是否合法?
又有人说是以统筹地区的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那么又是以哪一个时段的平均工资为准?
说法太多,希望给个正确的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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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第3点计算,如不清请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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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人的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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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