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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的时候我在高速路上因为超车和别的车发生了一点摩擦,但是也没有碰到对方的车,对方后来超上了我的车,并且把我逼下以后对方下来俩人直奔我的车来了,当时是晚上2点多钟,我一看急了就随手拿了一根车上的撬棍下来了,刚下来对方就到了我的车前了,其中一个人二话不说照我的头就是一拳,我一急之下拿起撬棍照他的头就打了下,当时就流血了后来到医院治疗鉴定为重伤害,我现在取保候审。请问我这种情况属于故意伤害还是过失伤害

刑事案件
2009-11-16 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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