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的时候我在高速路上因为超车和别的车发生了一点摩擦,但是也没有碰到对方的车,对方后来超上了我的车,并且把我逼下以后对方下来俩人直奔我的车来了,当时是晚上2点多钟,我一看急了就随手拿了一根车上的撬棍下来了,刚下来对方就到了我的车前了,其中一个人二话不说照我的头就是一拳,我一急之下拿起撬棍照他的头就打了下,当时就流血了后来到医院治疗鉴定为重伤害,我现在取保候审。请问我这种情况属于故意伤害还是过失伤害
-
1、从你所述来分析,你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依法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可以减轻你的责任。
3、如需帮助,可来电联系。
-
你好:
如果是他先动的手,你是为了防卫,应该就构成防卫过当。
但具体的情况还要看调查。
-
是故意伤害
-
应该属于故意伤害罪,但是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应该构成正当防卫。建议委托律师,了解案情,为你辩护。
-
可能构成正当防卫,详细电话咨询
-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