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大家好
小弟今日收到法院传票
房屋租任合同的案件
当初我和出租人租房子
签约5年
当合同到第4年的时候(也就是去年2007年8月份)
出租人把带人把我家三人打伤
父亲….经过鉴定为轻伤
母亲和我经过鉴定为轻微伤
因为无缘无故被房东打伤
当时我的父母亲坚持坚决要搬离
但是出租人不肯和我解除房屋租任合同
要求我和他去派处所签订协议书.
不告他们伤害我家三人
才准许我们搬离
我们也签了
协议书是派处所人员所写的
协议书现在也存在派处所.
经过一年多
也就是今天…
收到了法院传票
出租人告我违约
请问各位律师
在派处所所签的协议书
可以证明合同解约吗?
我们该如何做比较好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