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在一所私立学校工作至今,已经4年了,现在由于身体和其他原因,不能承受工作的巨大压力,要是在合同期满后(2010年2月13日)辞职或是被解聘,用人单位有没有什么赔偿?
我们是一年签一次合同,我也签了有4次了,这所私立学校的老板没有给我们这些老师购买社保,而是把330元当作工资福利发给我们,还叫我们写了一份自愿不购买社保的申请书,以前有同事也去相关部门咨询投诉过,但是没什么效果,所以很多同事辞职或被解聘后只能拿到除当月工资外,多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请问,这样的赔偿合理吗?我要是合同期满后辞职了或被解聘了如何赔偿?请替我解答,万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