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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前我与一传媒广告公司签署合作,对方对我负责我的包装(即拍几张艺术照)、推广,拍广告赚取收入。并已收取680元制作费及2000元合同押金。合同上注明合同期满后退还所有押金。现合同已满,我未曾接到任何广告拍摄的情况下,要求退还我押金。但对方要求在包装当天为我拍摄的外景需要我支付2000元后再退还我押金。此外景拍摄之前我并不知晓需要我支付2000元,且此所谓的外景只不过是一些未经任何处理的电子版相片大约20张。拍摄当天写了一张收条表明我拍了外景但未标明需要收费以及价值多少,此收条在对方手里,后发现收条后面多加了一个“(共计2000元)”请问,像这样的情况,我是否需要支付对方2000元外景拍摄费?我的押金是否还能退还?

合同纠纷
2009-11-16 11: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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