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前,某传媒公司以做兼职拍广告的名义,对我进行包装、推广,并收取包装费680元,签署合作协议,并收取押金2000元,协议上写明合同期满后,退还全部押金。现合同期已满,对方找各种理由不予退还押金,并称在签署合同当天所谓的免费外景拍摄成为了今日我必须支付的价值2000元的外景拍摄,且我只看到当天拍的电子版的相片,未经任何加工。我的问题是按照合同他应该退还我2000元押金,而他以外景拍摄因支付2000元而不予退还,此外景拍摄是我在不知其需要支付钱的情况下拍摄的,事后签了一张收条,证明我拍了这个外景。这样的情况我还能拿回我的押金吗?急需答案,谢谢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