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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个电器商场任出纳,我们公司有赊款这项业务,只要有正店长审批就可以操作了。如果正店长不在的话,就由当班的副店经正店确认审批也可办理。那天我当班,副店长带了一行人来赊款,审批单是他签的,当时因为自己的工作疏忽忘了和正店长确认就给他办理了。事后这事也报备了正店长和公司上面,他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没过几天这个副店就跑了。原来他骗了好多顾客的钱(顾客全都找上门来要钱或者要货),顾客到我们商场(我们是连锁的)买东西,他以店长的名义都说帮他们买,结果顾客都将钱交给他。他全都挪用了。他就“东墙补西墙”,用赊款买的东西送到之前他收了人家钱没送货的顾客家(送货地址我是可以查得到)。顾客报案了,前不久,这个副店抓到了。公司要我们自已按比例赔。我想问一下,在这件事中我也是受害者,他要不是副店我也不可能让他赊款的,明明是他骗了公司的钱,要我为他买单。这样合理吗?公司有说要告我和他,那我是不是也要告他呢(公司向我索赔,我向他索赔)?到时可以到赊款所购的东西的送货地址的顾客家取证吗? 请高人抽空帮我分析一下。谢谢!期盼回复

损害赔偿
2009-11-13 07:36: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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