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通过中介和买房人签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上约定“余款XX万元在银行按揭贷款到位交房时付清”,后来,我们、买方和中介三方签订了补充条约,上面约定了贷款到位的具体时间(10月10日),但买方在申请贷款的第二天私自减少了5万元贷款。10月10日贷款到我们账户时发现比原定数额少了5万元,我们催了好几次,一个月下来了,对方还是不肯给,说要到交房时再给。但补充条款上明确规定了贷款到位的时间为10月10日,请问补充条款的法律效应是否像中介所说的高于原买卖合同?请问我现在能否依照合同上所说的“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30天,且所欠应付到期房价款超过0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这一条来解除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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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条款是对原合同条款进行的补充变更,只要达成一致意见,都应该遵守,应当以补充条款为准,违反补充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买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追究对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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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条款如对原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应当以补充条款为准;
2、如买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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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