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我租了学校150平米平房,投资10万元,开了一个小旅店,本打算多签几年合同,但校方主任说3年一签,2008年6月合同到期后,由于都是熟人就没有再签,同年9月又多租给40平米,又花了3万元改成了4间小客房。
2009年3月校方主任带来了两份租房合同,一份是先租的150米的,另一份是新租的40米的合同。我一看合同条款和以前不一样了,一是租期改为一年,先租的2009年6月到期,后租的9月到期。二是增加了动迁、整体出售无条件退出条款。我提出异议,问校方主任:是不是有什么变化了?对方解释说:没什么变化,是新来的领导让这样做的,房子该租你还租你。我没有多想就签了字。
20天后,4月1日校方就通知我房子要动迁,按合同让我无条件搬出。我方知校方骗了我。7月份又通知说动迁没批下来,变为改建为社区医院,仍催我搬出,我坚持到9月末。校方将我告上法庭。
在法庭我讲了合同补签的经过,说校方骗了我,要求补偿,法庭没有多问也没有多说,判我败诉,5日内搬出。
请问律师怎样才能得到补偿?能否帮我?谢谢。(2009.11.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