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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房屋租赁条例》意见二的规定: 承租人死亡的,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但现在的矛盾问题是:本处的常住户口只有二人即原承租人的女儿和孙子。但女儿十几年并不住此,只挂着户口!而与原承租人生前同住一起的是其儿子及孙子,(儿子是兄、女儿是妹,儿子是本市户口而不在本处房屋,因无房,而十几年租金是其儿子及孙子付的),如按条例,协商不成,由出租人按顺序指定是女儿是否合理??

婚姻家庭
2009-11-12 1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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