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房屋租赁条例》意见二的规定:
承租人死亡的,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但现在的矛盾问题是:本处的常住户口只有二人即原承租人的女儿和孙子。但女儿十几年并不住此,只挂着户口!而与原承租人生前同住一起的是其儿子及孙子,(儿子是兄、女儿是妹,儿子是本市户口而不在本处房屋,因无房,而十几年租金是其儿子及孙子付的),如按条例,协商不成,由出租人按顺序指定是女儿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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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比较特殊,可以和出租人协商,说明情况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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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儿不同意,一般只有指定为女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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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如你所说,可以讲明情况,供出租人考虑,应该可以变更为“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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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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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需要考虑共同居住人的,具体可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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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他处住房”是指有无享受过其他公房福利,如果没有享受过,住自己买的房子,原承租人的女儿是可以承租的。另外,如果对指定不服,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告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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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