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6月在一家售楼处买了一套三居室的单元楼,当时交了一万元定金,经协商他们答应每平米给优惠四十元,总共是四千元。于是我又向他们交了四万元,也就是一共交了五万元,作为首付款。由于这套房子的户型我一直不太满意,所以就没有签合同。后来我又调换了一套,前几天我去给他们签合同,他们又不承认优惠这一事,于是我们又没签成,今天他们又打电话说把房子给卖了,让我去拿钱。请问律师:我不退房,他们又没有经过我的同意,能把房子卖掉吗?如果卖掉,他们有没有法律责任?我又该如何处理这件事情?拜托律师帮帮忙。谢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