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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85年参加工作,无固定期限。2006年元月被聘在单位A岗位工作直到2007年底,岗位合同一年一签。2007-2-1至2008-1-31,工资926元,违约金3000元。2008年元月24日,单位一方面借部门整编裁人,另一方面给我搞个末位淘汰。我部门领导给我出了证明:能胜任所安排的一切工作。我的工作岗位还存在,单位坚持让我离开,不给我协商随便给我安排其它岗位,并以停我工资要挟。 单位规定:到人事处第一个月原工资100%,第二个月80%,第三个月600元(陕西最低工资),第四个月以后双向选不到岗位工资为零。我2008年2月100%,3月80%,4月600元,5月零。2008年7月又给我补齐克扣的工资。2008年6月没给我协商好强行在另一个部门发工资至2009年5月。2009年6月又开始100%,7月80%,8月600元,9月至今为零。10月又把我强行安排到另一部门,我不同意。 我给单位的要求是:在没有安排比原岗位好的新岗位前,不能停我的工资,我还要求在原部门工作。工资没有及时按月支付,是否应有违约金?代通知金?应当赔偿,怎样赔偿?找劳动监察大队解决快吗?

其它综合
2009-11-11 22:40: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