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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6月30日在昌邑区土城子信用社贷款9000元(我个人的名下),用于我村五社交纳排灌电费(我当时是村支部书记)。2003年10月我调离工作岗位,这笔款至今未还。2008年5月6日信贷员找到我在签了催款通知书上签字。2009年9月2日信用社将我起诉,要我归还该笔贷款,我申请要我村五社作为执行被告被法官驳回。我个人要偿还此笔贷款。这样的判决是否合理?

合同纠纷
2009-11-11 19: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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