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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6年和一个公司签订机器买卖合同,购买了他们的机器,后来签订了退货合同,但是上海的公司一直没有履行这个合同,我们起诉,胜诉,判决他们退还我们货款和损失,但是,那个公司是个皮包公司,找不到钱和物了。当初买机器的时候,他们老板是指定我们把钱打到他的私人帐户的,不是公司帐户,前几天我们去上海拉来一辆车,但是老板以车市个人车为由提出异议,可是我们也是打款到了他个人帐户的,只是诉讼中没有追加他为共同被告,现在执行中要追加他为被执行人,应该怎么申请呢?法院说没有依据。如果我们再起诉的话,好像不行了,已经有了判决了,并且,也过了诉讼时效。《公司法》第20条可以运用么??那请问:我们的案子该怎么处理呢?如何在执行中“揭开公司面纱、”呢?请您赐教,在线急等~~

公司企业
2009-01-02 16:38:2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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