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于2009年2月1日受聘于四川彭山正邦饲料有限公司,公司已签合同并购买相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卡还在其本人手中),但因2月中旬不幸在下乡的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头部有轻微脑震荡,左边眉骨缝针12cm,鼻梁缝针6cm,在此次下乡途中有证人(一位杨某某同事、一为经销商和当地老百姓)。当时因为还在此公司上班,所以没有就此次车祸做个了结,现因8月份销售量不好,被公司劝退,但本人并没有签辞职报告书,于10月15日左右公司还发其基本工资450元。现因合同至始至终都在公司(合同已签一式三份,但被一直公司扣留《所有人》)。因对于工伤的定义和相关的条条款款不是很清楚,特且就此情况咨询相关权威的法律界人士,希望你们能给我们这些法盲一定确定的答案,对此将不盛感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