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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以公司上班已有两年,我在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签的合同已过期,又签了2009年4月1至2010年4月1日的合同,我们每天上12个小时的班及星期六和星期天没有休息,也没有加班费,请问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10月份的加班费能追回来吗?而且还要什么证据呢,请各位大哥帮帮忙。

合同纠纷
2009-11-09 11:58:3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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