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月15日的晚上11:57-59分之间,公司里有人去偷窃张芳,而我那天晚上刚好在12前送同事回公司,后面同事先走,我去车库停车,有摄像头拍到是我,第二天公司领导找我谈话,到了二十几号,公司就开始有人传闻是我就是那个偷窃的人,这对我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事实上不是我做的,只是刚好在那个时间段碰到这件事情,后面听人说是张芳去化水(一个部门)跟一些同事说她亲眼看到我,就这几天我找公司领导谈过,因为公司领导都没办法证明是我做的,但化水的那些同事就在外面传闻说是我做的,我问过张芳她说她没有说这些事情是我做的,现在就是谁先说是我做的源头找不出来,但我知道他老公事发的第二天也拍了指纹,我想请他把指纹拿出来跟我比对,他就说没有。所以我没办法澄清我自己,只能靠法律途径来解决。现在我想咨询一下你我可以告张芳名誉诽谤罪吗?或者可以告化水的同事名誉诽谤罪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