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一家楼盘买了一栋挑高层的单身公寓,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共60.78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51.3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9.48平方米,且合同中说明,是层高5米,在合同中并未说明有夹层面积,且在后面附的立体图中也并未指明有夹层。
我的意思是,我在最初购买时买的是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应为50.93(合同中未说明含夹层,并合同中明确注明,层高5米,若含夹层,绝对不符合合同写明的层高),可KFS建楼时只建了平面建筑面积为43.52,为了凑够合同中约定的面积,自主增加了夹层7.41,并以此为理由算入到建筑面积中。
我的问题是,
1、未在合同中约定的夹层面积,是否能算入到建筑面积中去?
2、合同中又写明,若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该市房产管理部门实测面积为准,最终按实测面积结算房价,多退少补。那么在本身KFS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又约定按该市房产部门实测面积(含夹层)为准,是否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