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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6日,我来到位于丰台区**小区6号楼**有限公司,想要购买一处住房。但我并不知道当时该注册地有两家公司,一家为第一大道一家叫创杰恒兴。当时创杰恒兴第一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伊伟明接待的我,该人还有另一个身份为第一大道的员工。当时此人收取我一万元的定金并出具的为加盖了第一大道公司公章的收据。之后,该人告知我我要买的房子的房主不卖房子了,我说要是这样你们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双倍返还我定金。一开始该人称第一大道经理在外地出差,之后又说第一大道的法定代表人携款逃跑了,没法退我钱。我之后去上述两家公司的注册地找他们协商时他们才告诉我说第一大道早就不在这干了,这钱是原第一大道法定代表人私人收取的,是第一大道原法定代表人让伊伟明出具的上面所提及的收据,跟他们没关系。我虽然现已起诉第一大道要求其返还两万元定金,但苦于他们公司都无人负责,想的就算判决支持我的请求也无法拿回钱财。

民事相关
2009-11-08 00: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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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