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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1日,我的兰州朋友通过**网购买了上海地区商户的一台手机,价值1530元,上海商户通过申通快递寄给了我兰州的朋友,在使用过程中我兰州朋友发现手机有问题,与是与上海的商户商量解决方法,上海商户让我兰州的朋友把手机寄给他,他来处理(兰州无些手机维修点),于是我兰州的朋友把手机于2006年4月3日通过申通快递寄给了上海的商户,可是2006年4月5日快递到的时侯上海的商户因外出让朋友代为签收了该快递,并交待朋友看一下邮件外观是否完好,并没有让朋友检查里面的手机是否在,当晚10点左右,上海商户回来后打开快递,发现里面没有手机,只是一个空盒子,于是打电话和我的兰州的朋友联系说明情况,现在我的兰州朋友在发快递的时侯能证明在兰州的时侯手面是在盒子里面的,可是现在手机却不在了,找申通快递的时侯,申通快递说有人签收了(不是本人),不关他们的事了,上海的商户说手机没有收到,问题出在快递,不愿赔偿。在这件事中我觉得快递和上海的商户都有错,首先快递没有让客户当面验货,且不是所规定的本人在签收单上签的字,再者,上海的商户由于个人的疏忽没有让朋友验收货物,只是验了包装是否包整。

公司企业
2006-05-09 21: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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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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