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甲向我借钱20万元,以其房屋担保,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物权抵押担保。现借款已到期,甲未向我归还借款,于是我将其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拍卖抵押房屋。现有两种意见:一是根据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审查抵押权证等证据后可直接裁判拍卖房屋,属非诉讼程序。但同时认为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没有相关依据。二是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债务,法院判决后再依据判决申请法院拍卖抵押房屋。但依据该诉讼程序又不能够体现物权法第195条规定的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立法精神。请问律师哪种意见正确?还有没有别的好办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