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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看到一个殷小姐在试用期1个月内完成了45件信用卡营销,被老板解雇向老板索要工资时,才知道辛辛苦苦干了一个月,她工资加起来,一共才80元!老板振振有辞,说他要求每月完成50件营销,而且公司经营境况不佳,请体谅云云。 个人情况涉及了劳动任务期限法律原则问题,能否适用于我的情况?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不到一个月,提出离职时,负责人以“没有为公司完成任何一项工作任务”为由表示辞退,他说我只完成他电脑进度表1周工作内容,因这个项目延迟到第3周,没能做第2、3周进度工作,所以只能给我400元第1周工资;当时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2500元/月,只口头下达过这任务要1周完成,可这个项目不得不继续到3周;他拿出有“试用先有试工期/考察期,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关系不发工资”规定文件,他说没有任何业绩本来是一分钱不给的。没有在劳动进度期限内完成一定劳动量就减薪或无薪情况,该予以体谅吗?公司为避免经济损失,这样规定有必要吗?进度表能作为证据吗?

其它综合
2009-11-05 14: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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