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姊妹四人,一个姐姐二个妹妹,我是长子排行老二,母亲1991年去世在母亲去世前一个姐姐一个妹妹都以结婚,父亲于1998年去世去世后1999年另外一个妹妹也结婚,父母去世后给我们留下一处4 1平方米的公产住房,父亲去世后在2001年底我以父亲的名子购买了私产,我现在要把这处房屋变更我名下,需要他们姊妹三人签字她们不签,我知道公有住房只有居住权没有继承权。我想问一下老人去世后留下的是公产住房,私产是我出资购买的她们还有权继承吗?(我在这处房子以住21年父亲是由我养老送终的)。我想问一下;我按《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就是房屋共有人,(同住,户口在该房内,我购买时没有纷争,父母去世后他们口头也表示过这处房子给我的。)我全部继承是否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