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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家港资企业任职部门主管2年零6个月.任职期间公司未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 本人曾于2009年6月份申请过要求公司给予办理养老保险,但是公司给拒绝且没有任何原因和理由的. 请问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已经违反了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如何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我可以依怎样的方式向公司索要我以往的损失及相应的补偿?

保险纠纷
2009-11-04 12: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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